(2015)西桃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马萍与刘志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萍,刘志坚,吕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马萍,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刘志坚,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生,住南昌市。被申请人:吕丽萍,女,汉族,1958年9月26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萍与被申请人刘志坚、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坚、吕丽萍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马萍、王若谷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22栋A单元60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坚、吕丽萍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马萍、王若谷所有的位于南昌市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22栋A单元601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