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邱阿强、杨福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阿强,杨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邱阿强,居民。申请人杨福辉,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邱阿强与申请人杨福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龙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邱阿强与申请人杨福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福辉应于2015年1月18日前归还申请人邱阿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龙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薇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