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x,曾用名:xxx。原告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不安心生活,经常擅自外出,去向不明。2012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诉。2012年3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xxx随原告生活,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并返还原告所缴纳的保险金15000元,存款7000元,共计48000元。原告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3、城固县xxxxxxxxxxx证明二份。证明了被告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的时间及婚生女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的情况。4、XXX、XXX、XXX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了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夫妻感情不好及婚生女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的情况。5、寻人启事一份。证明了原告寻找被告的情况。6、太平洋保险公司红福宝个人保单一份。证明了原告在2009年7月20日给被告投保15000元的个人人身保险情况。7、2010年10月7日邮政储蓄银行销户结息清单一份。证明了被告占有共同财产7159.95元的情况。8、陪嫁物清单一份。证明了被告陪嫁物的情况。被告xxx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情况,本院到被告娘室与被告父亲xxx了解情况,并做了谈话笔录一份。证明了被告的去向、子女及家庭财产、夫妻感情等情况。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城固县xxxxxxxxxxx证明二份。4、XXX、XXX、XXX的调查笔录各一份。5、寻人启事一份。6、太平洋保险公司红福宝个人人身保单一份。7、邮政储蓄银行结息清单一份。8、陪嫁物清单一份。9、本院与被告之父xxx的谈话笔录一份。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4日生于一女x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以种种理由擅自外出,去向不明,原告曾经于2010年4月5日张贴寻人启事寻找过被告,因此导致了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2月21日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亲属做工作后又撤诉;但撤诉后被告仍不安心家庭生活,于2012年3月初又擅自外出,去向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毫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即向本院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xxx随原告生活,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返还所缴纳的保险金15000元,存款7000元,共计4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勤劳致富。但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又不安心家庭生活,经常不告外出,去向不明,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2月21日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再次擅自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夫妻分居已长达2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判归原告抚养较妥,被告理应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xx与xxx离婚。二、婚生女xxx由xx抚养,xxx的陪嫁物折抵为小孩抚养费,不足部分由xx自己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善庆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