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赵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036号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国凯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叶凤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欣、朱玲,该公司职员。被告赵锟。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29元减半收取5964.50元,由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爱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