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鲁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