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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区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区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系诺信数控数字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区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侧坐于该车后座、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区某琴,沿广州市黄埔区东达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案发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区某违反摩托车限行规定,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致使被害人区某琴跌落地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区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区某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区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区某与被害人区淑琴系同事关系,案发时,被害人区某琴搭乘被告人区某的摩托车上班。上述事实,被告人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交通警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行驶证、驾驶证、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梁某、刘某、陈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区某的供述、人体损伤及死亡鉴定意见和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区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区某系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区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所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区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莲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