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与吴新疆、吴新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吴新疆,吴新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剑斗镇剑斗街。法定代表人叶志辉,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超荣,男,系剑斗信用社信贷员,住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新疆,男,汉族,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吴新传,男,汉族,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与被告吴新疆、吴新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