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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晓刚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36号被执行人刘晓刚,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盐边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现在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刘晓刚没收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晓刚委托汪明珠向本院主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有关刘晓刚没收个人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