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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某滥用职权罪,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秀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刚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2008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莒县龙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3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统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物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办理一胎服务手册、重列二胎计划、进站尾子销号等事项,致使应进站人员逃避进站并计划外生育、不符合标准的农户报批二胎,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交钱就能违规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的错误认识,严重增加了计生工作的难度,损害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混乱,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李刚田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被告人陈某系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06年3月至2013年3月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村级搞好统计报表、审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审核报批二胎生育计划、搞好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工作等工作。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莒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作简历、莒县龙山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统计员工作职责、龙山镇人民政府中层(股级)干部基本信息表、中共龙山镇委员会任免职务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自2008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3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初,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上报辖区内二胎审批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上芦峪村村民李某甲托该村妇女主任于某所送现金1000元,为其重列二胎生育计划;2008年底,收受李某甲托该村妇女主任于某所送感谢费现金600元。2、200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范家庄村村民范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范某甲的儿子范某乙报批二胎生育证。3、2010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瓦楼村村民王某乙托该村计生查访员申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帮助王某乙的女儿逃避绝育手术。4、2010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东楼村村民王某甲托瓦楼村计生查访员申某为修改计生信息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5、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东楼村村民袁某甲托该村妇女主任袁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袁某甲从龙山镇计生办进站尾子名单中销号,使袁某甲躲避进站,计划外生育三胎。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东楼村村民袁某丙托该村妇女主任袁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袁某丙从龙山镇计生办进站尾子名单中销号,使袁某丙躲避进站,计划外生育三胎。7、2011年夏天,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上报辖区内二胎审批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东楼村村民袁某丁托该村妇女主任袁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6000元,未按规定收回袁某丁的二胎生育证。8、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上报辖区内二胎审批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上芦峪村村民李某甲托该村妇女主任于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李某甲重列二胎生育计划。9、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徐家山子村妇女主任袁某戊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该村消除进站尾子数量。10、2012年冬天,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上芦峪村妇女主任于某为将来给其女儿李某乙报批二胎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11、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范家庄村村民范某丙托该村支部书记范某丁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帮助范某丙的弟弟范某戊逃避绝育手术。12、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管理辖区内计生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龙山镇东花崖头村村民朱某托该村支部书记杜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朱某的儿子杜某补办一胎服务手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单独二孩生育证需提交的材料明细、龙山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育龄妇女信息、龙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自述材料等书证,证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丁、庞某、于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案系莒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调查被告人陈某保管的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供述了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莒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亲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3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统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物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他人违规办理一胎服务手册、重列二胎计划、进站尾子销号等事项,致使应进站人员逃避进站并计划外生育、不符合标准的农户报批二胎。对于该事实,公诉机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上述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莒县龙山镇计生办副主任兼统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向莒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供述了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陈某已退缴全部赃款,且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陈某关于其行为只构成受贿罪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只构成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元,予以追缴(该款现存于莒县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传伟审判员  杨慧红审判员  于晓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