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光兵、许世明与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兵,许世明,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65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兵,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许世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刘康安,公司经理。陈光兵、许世明申请执行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195066元,并承担执行费28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光兵、许世明申请执行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