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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李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浩;李军;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保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另,李浩、李军同意返还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20万元。本院认为,太保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对于李浩、李军同意返还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20万元,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自行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3,568元,减半收取6,78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