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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周建与朱世瑶、肖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建;朱世瑶;肖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周建。委托代理人郑鸿刚、曹自昌,宿迁市宿城区南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世瑶。被告肖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朱世瑶、肖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文举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