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周建与朱世瑶、肖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建;朱世瑶;肖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周建。委托代理人郑鸿刚、曹自昌,宿迁市宿城区南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世瑶。被告肖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与被告朱世瑶、肖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建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文举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