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荣德与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德,刘海山,刘雪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刘海山,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刘雪仁,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