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戈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06号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岸区海新街**号*单元9-2。组织机构代码77488241-4。法定代表人王复荣。委托代理人何学礼,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戈艳,女,40岁,住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桂花新村367号金桂圆小区*栋*单元7-3。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