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与海南文化旅业发展公司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1-2号申请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文化旅业发展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佟吉勇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长怡路XX号法官公寓第一区三栋4-X幢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佟吉勇名下位于海口市长怡路XX号法官公寓第一区三栋4-X幢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