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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仇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仇凤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责人:钟秋实,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家胜,员工。被告:仇凤丽,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仇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