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周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周建华,王敏珍,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梁铁伟,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王敏珍。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胡汉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周建华、王敏珍、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丽仲调字第1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各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周建华所有坐落于新建镇新南西街2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新建镇横街75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新建镇溪滨路12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