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邵桂平与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平,赵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邵桂平,男。被告:赵秀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平与被告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桂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邵桂平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