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与冯占杰、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冯占杰,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宝瓷路*****号。代表人:王林海,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广季,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业务员,特别授权。被告:冯占杰,农民。被告:李超,农民,系被告冯占杰之子。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与被告冯占杰、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对外制造销售棉靴;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在玉田县鸦鸿桥市场经营鞋类销售业务。2013年10月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各类棉靴合款187680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只给付货款80000元,尚欠货款10768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076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冯占杰、李超给付原告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货款80000元,于2015年1月13日前给付50000元(已清),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30000元。案件受理费1227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计2322元,原告温岭市横峰顺水鞋厂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