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洪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赵胜军与唐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军,唐建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洪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赵胜军,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被告唐建军,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军与被告唐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胜军于2015年1月13日开庭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由原告赵胜军负担。审判员 李军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丽琴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