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何学飞、吴婷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淑英,何学飞,吴婷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淑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学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婷瑛。再审申请人李淑英因与被申请人何学飞、吴婷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金东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淑英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该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后造成了错误判决。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何学飞未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吴婷瑛未提交意见。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何学飞对再审申请人李淑英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确认该借据上借款人栏“何学飞”签字不是被申请人何学飞书写。虽然,再审申请人李淑英另行提供了款项交付凭证,但未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故本院原审认为原告李淑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何学飞、吴婷瑛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提出驳回原告李淑英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程序和法律上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李淑英在再审申请中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其申请理由不足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淑英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淑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