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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成照与沁县晋汾高粱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照,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张成照,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照诉被告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成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成照诉被告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成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张成照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