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洪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农民,临漳县称勾镇东街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农民。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村。上诉人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