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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学英、栾茂福等与郭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英,栾某某,宋金花,郭洪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徐学英。原告栾某某。原告宋金花。委托代理人栾海涛,律师。被告郭洪章。委托代理人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与被告郭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洪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撤回对被告郭洪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由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负担。审 判 长  钟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新地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