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学英、栾茂福等与郭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英,栾某某,宋金花,郭洪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徐学英。原告栾某某。原告宋金花。委托代理人栾海涛,律师。被告郭洪章。委托代理人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与被告郭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洪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撤回对被告郭洪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由原告徐学英、栾茂福、宋金花负担。审 判 长 钟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新地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