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安某某,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裴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裴某某离家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郜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