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郭凯与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凯;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凯。委托代理人:周连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国祥,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凯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威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凯申请再审称,2010年3月23日,郭凯受聘于哈尔滨威瀚公司为销售员,并签订了聘用协议,哈尔滨威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郭凯的工作函及差旅费报销规定,这些都是发给公司内部员工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郭凯是哈尔滨威瀚公司的员工,并与哈尔滨威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1年2月16日,郭凯与上海威瀚耀骅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现为上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其劳动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保密协议,上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为郭凯支付工资及旅差费报销,并为郭凯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事实能够证明郭凯与上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郭凯提供了哈尔滨威瀚公司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哈尔滨威瀚公司授权书、员工证等证据,认为其与哈尔滨威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哈尔滨威瀚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郭凯提交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郭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