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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梅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甲,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梅某甲,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梅某甲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美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在××××年××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怀远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梅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梅某丙。由于俩人性格不合,被告于2014年4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告撤诉。被告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梅某乙、梅某丙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本案一起诉讼费用。被告崔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梅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梅某丙。由于俩人性格不合,崔某于2014年4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崔某撤回对梅某甲的起诉。被告崔某于2014年6月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原告梅某甲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崔某离婚;婚生子梅某乙、梅某丙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明、户口本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梅某甲主张其与被告崔某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原告梅某甲要求与被告崔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鉴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对于原告梅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梅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