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初字第0032号原告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国壮,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