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党芳敏与王珍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芳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党芳敏,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珍海,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芳敏与被告王珍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方敏于2015年1月13日以该纠纷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芳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原告党芳敏150元,原告党芳敏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