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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常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