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莎与被告丁丽静、杨劲汉、丁利民、杜瑞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莎,丁丽静,杨劲汉,丁利民,杜瑞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2855号原告:刘莎,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叽歪家商贸有限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赵欣(系原告之夫),男,西安叽歪家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丽静,女,1963年1月6日出生,陕西龙跃极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劲汉(系丁丽静之夫),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龙跃极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丁利民(系丁丽静之哥),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新纺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杜瑞娜(系丁利民之妻),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重型机械研究所退休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丽静,女,陕西龙跃极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58号金水大厦1615室。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强,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伦,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莎与被告丁丽静、杨劲汉、丁利民、杜瑞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莎撤回起诉。诉讼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刘莎负担。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毕银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