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一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甲。2013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乙。1998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9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许某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庞某某、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犯赌博罪一案,因原审被告人庞某某未到案,对其中止审理;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对原审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5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6日至同年2月23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与庞某某三人合伙,后被告人张某甲于同年2月17日左右加入,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尚某、董某甲、代某甲等人先后在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王仙庄村、龙王许家村、平度市仁兆镇窦戈庄村、平度市李园办事处代家上官村、平度市天津路庞某某经营的“鹤盛元商贸”一楼大厅等多处地点聚众“推牌九”赌博,赌注为起庄2000元到20000元不等,押钱人每次最少押100元,最多五六千元,四人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庞某某、张某甲在平度市天津路庞某某经营的“鹤盛元商贸”一楼大厅组织聚众赌博时被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8人,缴获总赌资190100元。在许某甲等人设立赌局期间,被告人王某、许某丙、唐某先后在赌局上多次向参赌人员放贷用于赌博,并非法收取高额利息,从中牟利。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及抓获笔录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的身份情况。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无违法犯罪前科。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以前被判处刑罚及执行的情况。5、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对涉案人员赌具牌九、对讲机及赌资收缴的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尚某等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7、记账本证实被告人向参赌人员放贷的情况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尚某、董某甲、董某乙、张某乙、高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丙、袁某证实,其与被告人等于2014年2月23日在平度市天津路庞某某经营的“鹤盛元商贸”一楼大厅聚众赌博的经过,听说该赌局系庞某某等人合伙设立的。2、证人代某甲、张某丁、孙某、陈某、张某戊、刘某丙、董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张某己、马某证实,其与被告人等于2014年2月23日在平度市天津路庞某某经营的“鹤盛元商贸”一楼大厅聚众赌博的经过,不清楚赌局是谁设立的。3、证人许某丁、许某戊证实,其在赌局帮庞某某放贷记账,许某丁证实庞某某在赌局上共贷给他人款项人民币335000元。4、证人许某己、顾某证实,许某己在赌局上看门、倒水、看着赌局上的“抽头”钱;顾某在赌局上望风。5、证人官某东证实,其经国强介绍将其经营的青岛百盛生猪专业合作社办公室用房给许某甲组织赌局用。6、证人代某乙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代某甲等人在代尧修家推牌九赌博和借其养猪场组织赌局赌博的经过。7、证人解某证实,2014年3、4月份左右,代某甲等人在其借用的代尧修家推牌九赌博的经过。8、证人刘某己证实,2014年2月下旬张某甲等人在其经营的“顺利饭店”推牌九赌博的经过。9、证人许某庚证实,其于2014年2月23日将20000元钱给许某乙,让其暂时为其保管。(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均证实自2014年2月6日开始许某甲、许某乙与庞某某合伙设立赌局,后张某甲加入,先后在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王仙庄村、龙王许家村、平度市仁兆镇窦戈庄村、平度市李园办事处代家上观村、平度市天津路庞某某经营的“鹤盛元商贸”一楼大厅等多处地点聚众“推牌九”赌博,多次平分赌博“抽头”款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唐某、王某、许某丙的供述,证实其在许某甲等人设立的推牌九赌局上放贷的犯罪事实,王某证实庞某某曾打电话告诉他其设立了一个赌局的情况。(四)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证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庞某某、张某甲、王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及张某甲等人指认现场的情况。(五)检查笔录、现场查处照片证实,2014年2月23日,平度市公安局对平度市天津路北“山水龙苑”小区南大门东侧“鹤盛元商贸”一楼大厅内聚众推牌九赌博现场检查及查获赌资、赌具的情况。(六)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对聚众赌博地点辨认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与他人合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唐某、王某、许某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用于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以分别根据其所起作用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唐某、王某、许某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 政代理审判员 张晓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