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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郝亚楠与郭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亚楠,郭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42号原告郝亚楠,男。被告郭强,男。原告郝亚楠与被告郭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