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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小光与李建章、孙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光,李建章,孙树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刘小光。委托代理人刘国防,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章。被告孙树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光与被告李建章、孙树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