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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文学申请执行闫喜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闫喜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学,男。被执行人闫喜滨,男。本院在执行张文学申请执行闫喜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喜滨现在鸡西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学文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