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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艳丽与吉林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吴艳丽,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吉林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马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丽诉被告吉林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