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法执字第0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柴杰与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杰,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255-4号申请执行人柴杰,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芹涧路住宅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新民镇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现住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柴杰与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杨东在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东所持有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的股权。二、冻结期间,不得变卖、变更、转让、抵押被冻结的投资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保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