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执民字第2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戴云潮、金锦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戴云潮,金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25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方舟。被执行人:戴云潮。被执行人:金锦花。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戴云潮、金锦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戴云潮所有的位于富阳市受降镇金都富春山居悠远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2007)字第010242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6734400元,司法建议价5387500元【详见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省直评(2014)字第04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均因无人报告而流拍。本院在2014年12月9日10时至2014年12月10日10时止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杨*(公民身份证号码:××)以454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戴云潮所有的位于富阳市受降镇金都富春山居悠远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2007)字第010242号】归买受人杨*所有。二、买受人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江群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