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许松松与程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松松,程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637-1号申请执行人:许松松。委托代理人:张杉,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程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潇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潇在建设银行存款37026.33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