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XX与张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3号申请人吴XX,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423。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453。申请人吴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吴XX对其申请提交了结婚证、报警回执等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XX殴打、威胁申请人吴XX。如被申请人张XX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为诉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十天,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吴XX如在前述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向本院申请本裁定转为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