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立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巨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王巨峰,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河市宏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6委8组建行房开7号楼3单元332室。上诉人王巨峰不服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定并给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黑河市爱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爱辉区物资局的申请,批复同意转让爱辉区物资局持有的黑河市宏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51%的股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因王巨峰不是该批复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故王巨峰无权就该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