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雁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兰州鑫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鑫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玉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雁初字第172号原告兰州鑫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区某城某栋某号。法定代表人苗秀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琪,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玉顺,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某号某室。原告兰州鑫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琪,被告韩玉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被告入住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建筑面积为56.62平方米,原告经兰州市物价局审批物业费每平方米0.3元。被告自2011年1月至今连续4年未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上门催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交纳,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7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2011年至今拖欠原告物业费730元属实,但因楼顶水箱破裂,造成其房屋被水浸泡,至今原告未予以维修,故其拒绝交纳物业费,待原告维修后,愿意支付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56.62平方米。2011年8月底,因楼顶水箱破裂,造成被告厨房和客厅被水浸泡,后原告于2011年10月中旬将楼顶水箱修复,但对被告房屋被水浸泡的部位未予以维修或补偿,被告遂拒绝交纳自2011年至今的物业服务费730元,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物业费在形式上体现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企业服务所收取的对价,但从本质上讲,物业费也是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本案中,原告在其管理的楼顶水箱破裂后,造成被告房屋被水浸泡,且至今原告未对被告的财产被水浸泡部位予以维修,鉴于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缺陷,被告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属合理的抗辩,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州鑫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州鑫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唐晓云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