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丹诉被告高宏、高保红、李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高宏,高保红,李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39-1号原告刘丹。被告高宏。被告高保红。被告李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高宏、高保红、李榆平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告高保红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132号馨沁园小区4幢东-601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01747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告高保红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132号馨沁园小区4幢东-601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0017476),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