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铭星与被执行人林继承、李树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星,林继承,李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铭星,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继承,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树滨,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铭星与被执行人林继承、李树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股金转让款4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证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2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