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艳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芳,张新起,刘晓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芳。被执行人��新起。被执行人刘晓嫦。申请执行人王艳芳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晓嫦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湖景路3号银湖山庄某幢某号房产(房产证号:2400******)。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张新起、刘晓嫦存款人民币822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划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罗志凯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远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