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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王某某在民事诉状中未提供被告田某某的住所地,导致本案的诉讼材料无法向被告田某某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田某某的住所地,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待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