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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耀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芝,张耀峰,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芝,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韩集镇韩集西街。身份证号:412828195006022982。被执行人张耀峰,又名XX寰,男,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韩集村委南街。身份证号:412828194404162716。被执行人蒋秀英,又名春田妈,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耀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新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耀峰、蒋秀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耀峰、蒋秀英于2001年10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耀峰、蒋秀英所有的,位于新蔡县韩集镇南大街南段路西侧,南与李国民共山墙,北邻王喜梅的二间两层门面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耀峰、蒋秀英所有的,位于新蔡县韩集镇南大街南段路西侧,南与李国民共山墙,北邻王喜梅的二间两层门面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张耀峰、蒋秀英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