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伟亮、卢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亮,卢某,潘某,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伟亮,农民。2013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农民。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农民。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4)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伟亮、卢某、潘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伟亮、卢某、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21时许,在任丘市油建一公司院里的一家游戏厅内,被告人卢某怀疑吴某指使张某、李某在游戏厅玩游戏时作弊,后吴某找到卢某要求解决此事,卢某纠集被告人韩伟亮、潘某、陈某等人在油建一公司门口将吴某带上车,拉至游戏厅门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吴某进行了殴打,后将吴某放回。经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潘某于2014年7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韩伟亮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10月1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伟亮、卢某、潘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任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吴某辨认出被告人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任丘市公安局治安行动队出具的韩伟亮、陈某的抓获经过、卢某、潘某到案经过,卢某与吴某达成的调解书、谅解书,本院(2013)任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伟亮、卢某、潘某、陈某因故非法限制吴某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四被告人因在游戏机上赌博非法拘禁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伟亮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潘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伟亮、陈某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潘某、陈某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伟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赵华卿人民陪审员  田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素菊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