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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岫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印平与张庆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印平,张庆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李印平,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大东街*组***号。被执行人张庆双,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石庙子镇青苔峪村南沟组。申请执行人李印平与被执行人张庆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庆双所有的球磨机1台予以查封,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