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丁鑫与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丁鑫。被告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鑫诉被告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鑫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鑫撤回对被告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静 来源: